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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袁泉、吴登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泉,吴登水,刘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财保4号申请人:袁泉,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申请人:吴登水,男,汉族,1955年1月22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申请人:刘翠萍,女,汉族,1957年4月5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申请人袁泉申请对吴登水、刘翠萍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案,申请人袁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吴登水、刘翠萍名下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水榭花都C栋18-1号相关房产一套,申请人袁泉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责任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登水、刘翠萍名下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区××路水榭花都C栋18-1号相关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德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