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916号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42号(万山珠宝园)3#厂房5层。法定代表人胡元坤。本院移送执行的保全费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89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款项合计人民币1468.08元,此外,经本院向银行、工商、证券、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华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双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