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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7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鹏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鹏,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7585号申请执行人:XX鹏,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深圳欧亚(东莞)酒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超,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执行XX鹏与王超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6498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XX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超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本金二万一千八百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超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鹏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XX鹏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超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紫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