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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兄弟财富投资合伙企业、马松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兄弟财富投资合伙企业,马松涛,北京东益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387号申请人:北京兄弟财富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1号楼6层605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融信海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马松涛,男,1967年7月27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北京东益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垡上村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马松涛,董事长。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冯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谭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