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世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华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刑初154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世华,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家住会理县。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世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方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郑世华在自己开垦的一片坡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3月2日,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将其种植的罂粟查获,并进行了铲除和清点,总计1918株。2017年3月6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郑世华处查获的毒品原植物中检测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扣押笔录及清单等,证人周某、黄某、盛某的证言,被告人郑世华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郑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种植罂粟1918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世华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郑世华在自己开垦的一片坡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3月2日,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将其种植的罂粟查获,并进行了铲除和清点,总计1918株。2017年3月6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郑世华处查获的毒品原植物中检测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7年3月2日,会理县公安局通安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郑世华在其家的一块豌豆地里套种有大量罂粟。接报后,会理县公安局通安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调查,并在郑世华的豌豆地里查获套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1918株。2、被告人郑世华的供述。证实:2016年我和妻子盛某利用组上修路挖的泥土平了一块土地。大约10月份,我找了一些豌豆种子和大烟种子撒在开垦出来的地里,之后也没怎么管理。2017年3月2日下午两点过被警察发现,经清点一共1918株,长得好的有一尺多长,已经开花了。因我这两年养的羊子经常生病,听云南那边过来买羊子的说整点大烟打在糠里喂羊子,羊子就不容易生病,我就种植了一些,准备拿来喂羊子。大烟种子是一个云南过来买羊子的人拿给我的。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日14时30分左右,我接到通安派出所所长的电话,说他们在郑世华家发现郑世华种植有罂粟,叫我到现场去见证一下,我黄某叫上,一起到郑世华家位于车路边的地里,民警和郑世华已经在地里了。我们看到地里种植有一大片罂粟,很多都已经开花结果了。所长当着我们面问了郑世华,郑世华承认罂粟是他种植的,我和黄某就同民警一起将罂粟全部铲除了,经清点共有1918株。据我了解,郑世华种植罂粟是用来喂羊子的。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下午2点40左右,周某电话给我说派出所来了解一些情况并证实一下。我就和村长一起到了我家对面郑世华家荒山上的公路边。地里种有2分(面积)左右豌豆,豌豆地里种有大量罂粟,罂粟长势很好,有的开花了,有的已结果,果有核桃大小。罂粟长得比豌豆还高,看上去很明显。郑世华承认大烟是他种的,我们就一起把罂粟拔了,当场数得1918棵。他说种来喂羊子,因为羊子经常得病。5、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家先撒了豌豆种,后来不知道郑世华什么时候在豌豆地里撒了大烟种子。听郑世华说用来喂羊子,羊子吃了不生病。种植了有一分左右,长得比较好,长得好的已经开花结果了,不好的也已经有花骨朵了。6、现场勘验笔录、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郑世华新开垦的一块山坡荒地,地里豌豆及毒品原植物罂粟混种。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3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从郑世华处扣押罂粟草1918株(呈苗状、花骨朵状、开花状、结果状)。并从中随机提取15株进行封存送检。8、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毒品原植物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9、到案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被告人郑世华供述其种植罂粟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91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世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世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洪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颖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