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与梁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梁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0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负责人:李英杰。委托代理人:钟云,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安,男,汉族,1992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与被告梁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699元,减半收取3849.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鸿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