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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淮安金发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淮安金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862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邱金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淮安金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淮安金发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行审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