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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伟钧、褚林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钧,褚林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胡伟钧,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褚林法,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胡伟钧与被告褚林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褚林法应归还给原告胡伟钧借款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给原告胡伟均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暂无被执行人下落,另经向辖区银行、房地产、车管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相应银行存款余额可供执行,亦无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3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