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郴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林、欧阳亚琴、陈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林,欧阳亚琴,陈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南岭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廖阳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林,男,1967年7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欧阳亚琴,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林之妻。被执行人陈康利。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郴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林、欧阳亚琴、陈康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李 乐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