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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史兆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史兆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073号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开元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马英会,董事长。被告:史兆强,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民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兆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金利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