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执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子印、徐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印,徐丽,郑建银,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2执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子印,男,汉族,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临城县。被执行人徐丽,女,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郑建银,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中兴东大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A107房间,组织机构代码67739662-5。法定代表人:郑留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丽在中国工商银行的04×××24的存款13600元、04×××53的存款3100元和郑建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04×××11的存款27300元扣划至临城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少辉审 判 员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