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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执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子印、徐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印,徐丽,郑建银,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2执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子印,男,汉族,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临城县。被执行人徐丽,女,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郑建银,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中兴东大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A107房间,组织机构代码67739662-5。法定代表人:郑留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丽在中国工商银行的04×××24的存款13600元、04×××53的存款3100元和郑建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04×××11的存款27300元扣划至临城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少辉审 判 员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