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邱文华与福建省邵武市亘久生物颗粒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华,福建省邵武市亘久生物颗粒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248号原告:邱文华,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宁化县村民,住邵武市。被告:福建省邵武市亘久生物颗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经济开发区龙川工业集中区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9844731XN。法定代表人:楼银良,总经理。原告邱文华与被告福建省邵武市亘久生物颗粒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亘久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亘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文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亘久公司清偿邱文华修理款33,000元。事实和理由:邱文华多次为亘久公司修理电力变压器。2016年6月份,邱文华应亘久公司要求,为亘久公司修理电力变压器(型号S11-500KVA),亘久公司承诺送电后支付修理费。但邱文华修理好上述变压器并成功送电后,亘久公司未能按约支付修理款。2016年8月10日,经亘久公司与邱文华结算,亘久公司出具欠条确认结欠邱文华修理费33,000元。之后,该修理费亘久公司至今未能支付。亘久公司未作答辩。邱文华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一组即欠条一张,用以证明:亘久公司尚欠邱文华修理费33,000元。亘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邱文华所举上述证据系原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亘久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份,邱文华应亘久公司要求,为亘久公司修理电力变压器(型号S11-500KVA)。2016年8月10日,经亘久公司与邱文华结算,亘久公司结欠邱文华修理费33,000元。同日,亘久公司向邱文华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兹欠邱文华修理电力变压器型号为S11-500KVA,修理费共计人民币叁万叁千元正:¥33,000。此据具欠单位邵武亘久生物颗粒制造有限公司2016.8.10楼银良。”之后,该修理费亘久公司至今未能支付。本院认为,邱文华为亘久公司维修电力变压器,邱文华与亘久公司双方建立承揽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规定,邱文华为亘久公司修理电力变压器,亘久公司未及时向邱文华支付修理费,便向邱文华出具一张欠条,对其欠款数额予以确认。故对邱文华要求亘久公司支付修理费3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亘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邵武市亘久生物颗粒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文华修理费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由被告福建省邵武市亘久生物颗粒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屠聪琴人民陪审员 章 建 姬人民陪审员 吴 进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建 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