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谢少发与许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少发,许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935号原告:谢少发,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宏运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许国龙,男,44岁,个体,住集贤县农资大市场院内。原告谢少发诉被告许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经审查该借款的主体是集贤县沃尔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驳回原告谢少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5元(原告已预交6387.7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凤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