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卫与青岛海德气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青岛海德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608号原告:陈卫,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华(原告妻子),女,1973年10月26日,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青岛海德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7号12号楼1单元1503户。法定代表人:王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1971年9月28日生,系被告处经理,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与被告青岛海德气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洁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人民陪审员 阎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