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秋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迎,牛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635号自诉人李保迎,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牛秋芳,女,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自诉人李保迎以被告人牛秋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保迎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保迎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保迎撤诉。审判员 张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晓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