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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卫丹与被告XX珲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丹,XX珲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1107号原告:卫丹,女。被告:XX珲,男。原告卫丹与被告XX珲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告每周探望孩子王某某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六早上9点原告从被告处接王某某,周日晚上9点送至被告处;如遇原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段探望,则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探望时间;2、依法判令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原告享有与孩子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30日生育女孩王某某。2016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书。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孩子抚养问题达如下协议:婚生女王某某随男方XX珲生活,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方每周享有两次以上探视权,并可在一周中任选一天下午(孩子放学后)将孩子接回女方家中留宿一晚,第二日晚前将孩子送回男方家中。男方���愿放弃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并保证不干涉女方探视权。自2017年1月至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原告探望女儿王某某,致使原告与女儿一直不能见面。被告XX珲辩称,被告与原告的离婚协议中,原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协议离婚后,被告按照协议履行,开始原告还接孩子,但后来孩子每次回来不是上火,就是感冒发烧,更有一次孩子的腿被猫咬了也不给我们说。原告在探视期间,依然到处游玩,把孩子交给患有丙肝的母亲照看,这都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女儿12周岁前,被告不同意原告探视孩子。原告卫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关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约定,该离婚协议是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要求中止原告探望的权利,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卫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以每周享有两次以上探视权,并可在一周中任选一天下午(孩子放学后)将孩子接回女方家中留宿一晚,第二日晚前将孩子送回被告XX珲家中,被告XX珲有协助的义务;二、驳回原告卫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