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顶沛(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顶沛(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052号原告: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一鸣路。法定代表人:史百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鑫生(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顶沛(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法定代表人:陈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顶沛(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0元,减半收取39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音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