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侯再森、王利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再森,王利华,杨爱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侯再森,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王利华,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杨爱标,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申请执行人侯再森与被执行人王利华、杨爱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再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利华、杨爱标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利华、杨爱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付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