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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罗丽萍与宋建华、马洪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丽萍,宋建华,马洪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罗丽萍,女,傣族,生于1976年8月10日,高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丽,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宋建华,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本科文化,个体户,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马洪染,女,回族,1979年4月18日出生,本科文化,个体户,普洱市思茅区人,系被执行人宋建华妻子,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罗丽萍与被执行人宋建华、马洪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2241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宋建华、马洪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罗丽萍借款本金200000.00及利息13600.00合计213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65.00元,案件执行费29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航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