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61号王高升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高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161号罪犯王高升,男,1996年3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二○一三年因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4年3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高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1日被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书记员范恒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高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王高升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高升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王高升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罪犯身份登记表、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高升有犯罪前科,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高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