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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密与马骁、陈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密,马骁,陈晓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275号原告:周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薇,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荣,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骁,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晓佳,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对原告周密与被告马骁、陈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04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马骁、陈晓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更改为“驳回原告周密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第六页“本案案件受理费1832元”更改为“本案案件受理费916元”。审判员  张卫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 娟记录员  刘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