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密与马骁、陈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密,马骁,陈晓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275号原告:周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薇,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荣,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骁,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晓佳,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对原告周密与被告马骁、陈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04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马骁、陈晓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更改为“驳回原告周密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第六页“本案案件受理费1832元”更改为“本案案件受理费916元”。审判员 张卫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 娟记录员 刘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