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雨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雨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雨灼,男,1970年3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搬运工,家住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2006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雨灼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雨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雨灼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瑞昌市三贤路9号门口马路边的一辆蓝色跃进军工1号电动三轮助力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7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周雨灼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雨灼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瑞昌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照片、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盗电动车购车收据,指认现场照片,安定湖卡口照片,被害人领取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06)浔刑二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雨灼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周雨灼的供述;瑞昌市价格认证中心瑞价认字[2017]12号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雨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雨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可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