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军、杨爱明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杨爱明,戴道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刑初92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修理工,住汉寿县。因涉嫌犯抢劫罪,2016年12月2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被告杨爱明,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汉寿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2月2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被告人戴道强,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汉寿县。2013年9月至2016年11月曾因殴打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违法行为被汉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3次。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2月14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7日经汉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3月17日经汉寿县检察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5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杨爱明、戴道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台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杨爱明、戴道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晚,同案人杨某2(另案处理)得知妻子张某与被害人杨某1在汉寿县太子庙镇鑫广国际酒店开房,便让同案人刘某2(刑拘在逃)邀人帮忙捉奸。随后,刘某2通过被告人杨军邀集了被告人杨爱明、戴道强及同案人“小玉儿”、“帅儿”(后两人未到案)等人。当晚,众人在鑫广国际酒店会合后,杨某2要求酒店服务员提供张某入住的房间号未果,便在酒店大厅内守候。次日上午7时许,杨某2、刘某2、杨军、杨爱明、戴道强等人在酒店抓住杨某1与张某,并强行将二人带至汉寿县清水湖景区柚子林。后刘某2、杨军、杨爱明、戴道强等人对杨某1进行殴打,并强迫下跪,迫使其交出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和密码。再由杨爱明等人在柚子林看守杨某1,刘某2、杨军、戴道强、“小玉儿”四人则持该信用卡到太子庙镇的邮政储蓄银行ATM上取出人民币3000元,又在太子庙镇新世纪金行通过POS机刷卡套现人民币7000元。取钱后,戴道强和“小玉儿”等人先行离开。刘建军、杨军、杨爱明三人则将杨某1带至太子庙镇桃江宾馆的498房间内,三人对杨某1进行搜身后,拿走了杨某1随身携带的一枚戒指、钱包、银行卡和人民币400元。之后,三人逼迫杨某1书写了一张十万元的欠条。当日13时40分许,刘某2、杨军、杨爱明三人又将杨某1带离桃江宾馆,前往常德市城区准备将杨某1的教练车进行抵押套现,后因系特殊车辆无法抵押,便再次返回太子庙镇。当日下午15时55分许,杨某1趁刘某2、杨爱明不备,逃入太子庙镇的汉寿农村商业银行网点获救。当晚19时许,杨军、杨爱明二人使用杨某1的长沙银行卡先后在太子庙镇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太子庙支行的AIM机上共取款人民币6500元。经鉴定,杨某1所受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杨某2赔偿了被害人杨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杨某1随身携带的手机、戒指、银行卡等涉案财物去向不明。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军辩称其系投案自首;被告人杨爱明、戴道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晚,同案人杨某2(另案处理)得知妻子张某与被害人杨某1在汉寿县太子庙镇鑫广国际酒店开房,便让同案人刘某2(在逃)邀人帮忙捉奸。随后,刘某2通过被告人杨军邀集了被告人杨爱明、戴道强及同案人“小玉儿”、“帅儿”(后两人姓名不详,未到案)等人。当晚,众人在鑫广国际酒店会合后,杨某2要求酒店服务员提供张某入住的房间号未果,便在酒店大厅内守候。次日上午7时26分,杨某2、刘某2、杨军、杨爱明、戴道强等人在酒店抓住杨某1与张某,并强行将二人带至入住的房间,对杨某1进行殴打并拍摄了杨某1只穿内裤的照片。后又将二人带至汉寿县清水湖景区柚子林,刘某2、杨军、杨爱明等人对杨某1进行殴打,并强迫下跪,迫使其交出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和密码。再由杨爱明等人在柚子林看守杨某1,刘某2、杨军、戴道强、“小玉儿”四人则持该信用卡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寿县太子庙营业所ATM机上取出人民币3000元,又在太子庙镇新世纪金行通过POS机刷卡套现人民币7000元。取款后,戴道强和“小玉儿”等人先行离开。刘建军、杨军、杨爱明三人则将杨某1带至太子庙镇桃江宾馆的498房间内,三人对杨某1进行搜身,拿走了杨某1随身携带的一枚戒指、钱包、银行卡和人民币400元。之后,三人逼迫杨某1书写了一张十万元的欠条。当日13时40分许,刘某2、杨军、杨爱明三人又将杨某1带离桃江宾馆,前往常德市城区准备将杨某1的教练车进行抵押套现,后因系特殊车辆无法抵押,便再次返回太子庙镇。15时55分许,杨某1趁刘某2、杨爱明不备,逃入太子庙镇的汉寿农村商业银行网点获救。当晚19时许,杨军、杨爱明二人使用杨某1的长沙银行卡先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寿县太子庙营业所和中国农业银行太子庙营业所的AIM机上共取款人民币6500元。经鉴定,杨某1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破案后,杨某2退还了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17000元,杨某1的手机、戒指、银行卡等涉案财物去向不明。到案后,被告人杨爱明、戴道强如实供述了自己敲诈勒索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2日15时55分,汉寿县公安局太子庙派出所接到报警,杨某1在太子庙农村信用社附近被抢劫。该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询问被害人杨某1,得知被抢走现金17000元、黄金戒指一枚、驾校教练车一辆,便立案侦查。通过侦查发现杨军、杨爱明、杨某2、刘某2、戴道强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12月27日,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发现杨军会在汉寿县毛家滩回维民族乡政府出现,该所民警遂在毛家滩乡政府布控,于12月27日14时将杨军抓获;2017年1月21日将戴道强抓获;2017年2月21日将杨爱明抓获。2、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1日下午,杨某1与张某相约在汉寿县太子庙镇见面,晚上9时许,杨某1从长沙开驾校的教练车来到太子庙,与张某见面后,两人到火车站附近的鑫广国际酒店开房(房间号8768)。22日早晨7点半,杨某1和张某坐电梯下来,很多人堵在电梯门口,记得的有杨某2(张某的丈夫)、杨爱明、杨军(这些人是后面才知道名字的)。杨某2等人将杨某1、张某推进电梯,并殴打杨某1,又将两人带进8768房间,杨某2、杨爱明、杨军将杨某1的衣服脱掉并要其跪在地上,杨某2拿手机拍照。在杨某1穿衣服的过程中,杨军拿走了其身上所有的东西。随后,杨军、杨爱明及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将杨某1带上教练车,杨军将教练车钥匙递给一个男子,那男子就开车载着杨某1、杨爱明、杨军等共5人到了清水湖旅游区的一个地方,下车后,杨军要杨某1跪在地上,另外一个人(他没有开车)就说不要跪,杨某1就没跪。杨爱明、杨军在旁边商量着什么,等了一会,杨爱明问杨某1身上有多少钱,并威胁要杨某1搞5万元钱。这时,杨某2和张某等人也过来了,杨爱明要杨某1跪下,杨某1就跪下了。后来有人送来了早餐,吃完早餐,杨军继续威胁杨某1出钱,并要杨某1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其间,杨军、杨爱明还踢了杨某1。随后,杨军就拿着银行卡和皮包去取钱,并要杨爱明看好杨某1。等了十来分钟,杨军给杨爱明打来电话,杨爱明没挂电话,问杨某1钱怎么取出来,杨某1说去套现。后来,那个开始不要杨某1跪的人和另外几个人就走了。没多久,杨军和那个开教练车的人回来了,杨军、杨爱明将杨某1带上车,把杨某1带到太子庙火车站路口的桃江宾馆498号房间,对杨某1搜身,搜出一枚黄金戒指,杨军拿了。接着杨军将杨某1皮包内的400元拿走,并拿出杨某1的所有银行卡,逼问密码,杨爱明也在一旁帮腔,杨某1讲出了每张卡的密码。杨军又要杨某1打人借钱,杨某1打了十几个电话,只有一个叫钟某的通过微信转给杨某12000元,但转不到杨军等人手机上。吃过中饭,杨军、杨爱明以及那个开车的男子继续要杨某1想办法搞钱,杨军提出将教练车抵押,杨某1清楚教练车不能抵押就答应了,杨军、杨爱明怕到时杨某1不签字,逼迫杨某1打了一张十万元的欠条。然后,4人开着教练车到常德市城区抵押套现,教练车系特珠车辆无法抵押,便再次返回太子庙镇,当车开到一宾馆,杨军下车去开房,杨某1乘杨爱明和那开车的男子不备,从车上跑出来,跑到农村商业银行请银行工作人员报了警。杨某1共被拿走的钱物有,一张信用卡内的一万元、皮包内的现金400元、一个黄金戒指、一部OPPO手机、一辆教练车、一张长沙银行的银行卡内的6600元。后来,杨某2退还给杨某1现金17000元,教练车也拿回来了。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1日晚9时,张某和杨某1在汉寿县太子庙镇见面,并到鑫广国际酒店开房(房号8768)。22日上午7点多钟,张某、杨某1从房间出来,坐电梯到一楼,杨某2、刘某2等七八个人堵在电梯内,把杨某1的手机、钱包等物品拿了,并将张某、杨某1带到8768房间,对杨某1拳打脚踢。然后,刘某2和几个男子带着杨某1到清水湖去了,张某和杨某2坐一辆面包车也到了清水湖,有两个男子又打了杨某1,后来刘某2等人开着杨某1的教练车不知将杨某1带到哪里去了。下午三四点钟,张某的姑姑、姑父过来将其带回了长沙。到12月23日张某才知道杨某1的一部手机、一个黄金戒指以及一些银行卡内的钱被刘某2等人拿走了。后来杨某2通过银行卡转给了杨某117000元钱。4、证人钟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2日上午10点多钟,杨某1给钟某打电话借钱,当天中午12时40分,钟用微信转给杨某12000元钱。5、证人邱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2日下午4时左右,邱某在太子庙镇世纪联华超市对面看见一名跑在前面的男子喊“抢劫啊,救命,快点报警”,有两名男子在后面追赶,邱某就拨打了报警电话。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2日,一名男子跑进了王某工作的太子庙农村信用社大厅,说被抢劫了,要王某报警,王某就报了警。当时有两个男子在追,看到被抢的人进了信用社,那两名男子就走了。7、证人高某证言证明,杨爱明2016年11月24日至12月22日一直住在太子庙镇桃江宾馆458房。在12月22日中午,杨爱明和三名男子来到桃江宾馆,又开了498房。8、证人江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2日凌晨,几个男子来到鑫广国际酒店前台,其中一男子说其爱人在酒店住,找江某要查住的房间、看监控,江某以要保护客人隐私为由没有同意。这伙人就开了两间房,有的去休息,有的在卡座坐着。22日早上7点多钟,这伙人把一男一女堵在电梯里并带到8768房间,大约十几分钟后就下来了。9、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1日晚9时,刘某1发现其外甥媳妇张某上了一辆长沙牌照的教练车,往太子庙镇鑫广国际酒店方向去了,刘某1就给外甥杨某2打电话将此情况告诉了杨某2,还电话告诉了侄儿刘某2。大约到了晚上12时左右,杨某2、刘某2、杨军、杨爱明、还有几个男子到了鑫广国际酒店。22日上午9点多钟,杨某2打电话告诉刘某1,张某和偷情的男子(杨某1)被抓住了,现在到清水湖去。大约等了半个小时,刘某2开车把刘某1、罗某接到清水湖。又大约过了个把小时,杨爱明、杨军、刘某2开着杨某1的教练车把杨某1带走了。10、证人罗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2日上午八九点钟的时候,刘某2开一辆长沙牌照的教练车接罗某、刘某1到了清水湖的柚子林,看到有杨某2、张某、杨某1、刘某2、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在现场。11、证人曾某证言及刷卡凭条、金行监控视频证明,2016年12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杨军和两个男子来到太子庙镇世纪联华超市二楼新世纪金行,杨军找到曾某,拿一张信用卡要曾某帮忙套现,曾某拿出POS机,杨军刷了7000元钱,曾某在钱到账后给了杨军7000元现金,杨军拿到钱后给了曾某几十元钱手续费。12、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杨军等人勒索杨某1钱财的现场方位及情形。13、汉寿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监控视频、杨某1提供的长沙银行业务交易对账单证明,杨军、杨爱明等人于2016年12月22日9时17分使用杨某1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寿县太子庙营业所取款3000元;2016年12月22日19时、19时08分使用杨某1的长沙银行银行卡在中国邮储蓄银行汉寿县太子庙营业所和中国农业银行太子庙营业所共取款6500元。14、鑫广国际酒店提供的开房记录证明,杨某1于2016年12月21日晚入住鑫广国际酒店8768号房间。15、桃江宾馆提供的旅客住宿登记表证明,杨爱明于2016年12月22日在桃江宾馆开了498号房间。16、鑫广国际酒店监控视频截图证明,杨某2等人在鑫广国际酒店搜寻杨某1、张某及2016年12月22日7时26分58秒杨某1、张某被杨某2等人堵在电梯内情形。17、桃江宾馆监控视频截图证明,杨军、杨爱明等人于2016年12月22日13时40分将杨某1从桃江宾馆带走的情形。18、杨某1伤情照片及诊疗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杨某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19、汉寿县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汉寿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于2017年1月17日16时对杨某2使用的手机进行检查和取证,截取图片5张,其中有两张杨某1只穿内裤跪坐在地的照片。20、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杨军、杨爱明、戴道强的基本情况。2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戴道强2013年9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4年10月2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1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2、辨认笔录证明,杨某1辨认出敲诈勒索其钱财的有杨某2、杨军、刘某2、杨爱明;杨某2辨认出敲诈勒索杨某1钱财的有杨军、刘某3、杨爱明;曾某辨认出在新世纪金行刷卡的是杨军;刘某1辨认出敲诈勒索杨某1钱财的有杨军、刘某2。23、同案人杨某2供述,2016年12月21日晚,杨某2得知其妻张某与杨某1在汉寿县太子庙镇鑫广国际酒店开房偷情,就给刘某2打电话发微信,要刘某2帮忙捉奸,当时刘某2说喊帮手来,杨某2表示同意。然后刘某2就喊了杨军,杨军又喊了杨爱明等六七个人。随后,杨某2打车从张家界于12月22日凌晨2时左右赶到鑫广国际酒店,这时刘某2等人已经在酒店。杨某2在酒店门口找到了杨某1湘A牌照的教练车,因酒店服务员不提供杨某1、张某住的房间,杨某2等人便在酒店大堂守候。22日7点多钟,杨某1、张某从睡的房间出来,刚下电梯,刘某2、杨军、杨爱明、杨某2等人抓住杨某1、张某,并把两人带回杨某1、张某睡的房间,对杨某1进行殴打并要杨某1把衣服脱得只剩内裤跪在地上,杨某2用手机给杨某1拍照。随后,刘某2开着杨某1的教练车与杨军、杨爱明等人带着杨某1去清水湖,杨某2等人叫了一辆面包车带着张某,随后赶到清水湖,在清水湖景区一小路上看到杨某1跪在地上,杨军手上拿着杨某1的钱包。杨某2听到杨军、杨爱明等人找杨某1要了银行卡密码,并且在清水湖期间,杨军、杨爱明等人从杨某1卡上取走了一万元钱。取钱之后杨军喊来的一些人就先走了,刘某2、杨军、杨爱明开教练车把杨某1也带走了。事后杨某2得知杨军等人还拿了杨某1的金戒指、银行卡、手机、证件等,又去银行取了几千元钱。杨某1跑了之后刘某2把杨某1教练车的钥匙送到了杨某2位于太子庙的鸿星尔克店里,杨爱明派人送来了杨某1的驾驶证、行驶证。事后杨某2主动联系杨某1,并将17000元钱退给了杨某1。24、被告人杨爱明供述,2016年12月21日晚11时许,刘某2给杨军打电话,说刘某2的老表杨某2的爱人在太子庙鑫广国际酒店与一个益阳的男子开房,要杨军帮忙去抓,并要杨军多喊几个人。杨军就打电话给杨爱明,两人一起到常德一驾校去接刘某2,在路上杨军还打电话喊了几个人,其中一个外号叫“憨它强儿”(戴道强)。杨爱明和杨军接到刘某2后,三人直接到了太子庙鑫广国际酒店,当时杨军喊的几个伢儿以及杨某2的亲戚也在那里。等了几十分钟,杨某2也搭车来了。杨某2等人就在酒店守候。22月8时左右,杨某2的爱人(张某)与一男子(杨某1)坐电梯下来,杨爱明等人将两人推回电梯,然后将杨某1、张某带回他们之前开的房间,对杨某1实施殴打,杨某2要杨某1脱衣服拍照,杨某1不同意,杨爱明等人又打了杨某1,不知是谁就将该男子的衣服脱掉,杨某2和刘某2拍了几张照。拍照后,杨军提出去清水湖,刘某2开着杨某1的教练车载着杨爱明、杨军、戴道强、杨某1来到清水湖,杨爱明等人要杨某1跪下,杨爱明、杨军商量找杨某1搞点钱,然后杨爱明要杨某1搞五万元钱。没多久杨某2和他爱人等几个人也来了。杨军就在一边要杨某1搞钱,开始杨某1拿出一张信用卡但不愿讲密码,杨爱明等人逼迫杨某1讲出了密码。刘某2、杨军、戴道强等人由刘某2开教练车去取钱(事后杨爱明才知道刘某2、杨军等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3000元,在一个金店套现7000元)。等了一会,刘某2、杨军等人就回来了,杨军喊来的那些年轻伢子就走了,然后杨爱明、刘建军、杨军又开教练车将杨某1带到太子庙镇桃江宾馆498房间,搜杨某1的身,杨军从杨某1身上搜出一枚金戒指。搜完身又逼迫杨某1讲出其所有银行卡的密码。吃中饭后,杨军又提出将教练车抵押掉,并要杨某1打了一张十万元的欠条。然后,4人开着杨某1的教练车到常德市一个买卖车的地方,得知教练车不能抵押,便又返回到太子庙镇,杨某1趁机跑到太子庙信用社内,没多久警车来了,杨爱明、杨军躲到了山里,刘某2也走了。在山里杨军将杨某1的手机丢了。当晚,杨爱明、杨军从山里出来,拿杨某1的一张银行卡在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取款3000元,在农业银行ATM机上取款3500元。杨爱明等人共拿了杨某1一部手机、一枚黄金戒指、现金400元以及教练车,手机被杨军丢了,黄金戒指杨军拿了,信用卡内的一万元听刘某2和杨军说是给杨军喊来的那些伢子了,银行卡内的6500元杨爱明和杨军分了,400元现金除100元买了快餐和租房外,其余的杨军拿了,教练车听说后来还给了杨某1。25、被告人戴道强供述,2016年12月21日晚11点多钟,杨军给戴道强打电话邀戴到太子庙鑫广国际酒店帮忙捉奸。后来杨军的叔叔(杨爱明)接戴道强到了酒店,此时杨军、“小玉儿”、“帅儿”以及杨某2(是杨某2的爱人与别的男人偷情)、刘某2等人都在。杨某2找酒店服务员调监控查其爱人开的房间被服务员拒绝,杨某2一伙便在酒店守候。22日7时左右,偷情的男女(杨某1、张某)坐电梯下来,戴道强一伙将两人堵在电梯内并殴打,又将两人带到他们开的房间,在房间内,杨爱明将杨某1的衣服脱掉,杨某2、杨军、杨爱明、戴道强等人对杨某1拳打脚踢,杨某2拿手机拍了几张杨某1的照片,杨军还拿走了杨某1的皮包和教练车钥匙。随后,戴道强、杨军、杨爱明、刘某2带着杨某1上了杨某1的教练车,刘某2开车将杨某1带到清水湖的柚子林附近,下车后杨爱明、杨军要杨某1跪在地上,戴道强要杨某1莫跪。杨军、杨爱明与杨某1说话,好像是找杨某1要钱。后来杨某2、“小玉儿”等人带着张某过来了。杨爱明、刘某2、杨军将杨某1拉到一边,杨军从杨某1的皮包里拿出三四张银行卡,问杨某1每张银行卡的密码,杨某1开始不说,杨军、刘某2就打杨某1,杨爱明也在一旁吓唬,逼杨某1讲出了密码。然后刘某2开教练车载着戴道强、杨军、“小玉儿”去取钱。杨军拿杨某1的一张信用卡取了3000元,再到一金行刷卡套现7000元,在车上杨军将一万元交给刘军,刘某2将钱放在车的仪表旁后就开车往清水湖去,当车开到火车站路口时,戴道强和“小玉儿”就下了车,后来的事情戴道强就不知道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杨爱明、戴道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等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军、杨爱明行为积极,起了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道强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爱明、戴道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获赃款已全部退回,且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致1人轻微伤,酌情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提出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杨军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对被告人杨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爱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戴道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杨爱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三、被告人戴道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杨军、杨爱明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阳审 判 员 凌闵江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