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长礼诉四川钰峰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礼,四川钰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853号原告:黄长礼。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敏。被告:四川钰峰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黄长礼诉被告四川钰峰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6月14日,原告黄长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长礼负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