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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6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郑美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557号郑美凤诉赵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8民初12187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美凤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赵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赵航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号×××层×××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郑美凤(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