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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97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陈景树驾驶的牌号为沪BBXX**轿车沿本市中环路内圈行驶时,与驾驶牌号为沪LDXX**轿车的被害人刘康乐(另案处理)发生行车纠纷。随后,两车行驶至中环路内圈真华路、汶水路路段处并行,两人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某与持手电筒的刘康乐互殴,致中环路两根车道严重拥堵;刘康乐面部(口唇部)挫伤、口腔粘膜破损,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头皮创口,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在他人报警后等候在现场接受公安人员的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康乐所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景树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车记录仪视频,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被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楠楠附:相关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