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彭玉霞与叶俊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霞,叶俊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彭玉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叶俊威,男,汉族。关于彭玉霞与叶俊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县法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116207.47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作出失信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恢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