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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单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960号原告:单某,女,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鹏,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家庭住址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原告单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增加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5元,全部退还原告单某。审判员  卢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