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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行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本江、罗少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行终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本江,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少先,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绪芬,女,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远燕,女,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远桥,男,199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远露,女,200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述六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顺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辉煌,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云龙,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俊良,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原审第三人万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瑞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鸿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卢亮,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本江、袁绪芬、罗少先、赵远燕、赵远桥、赵远露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02行初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本江、袁绪芬、罗少先、赵远燕、赵远桥、赵远露以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自行撤销被诉的漳人社认字[2016]靖133号《关于王兴美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本江、袁绪芬、罗少先、赵远燕、赵远桥、赵远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赵本江、袁绪芬、罗少先、赵远燕、赵远桥、赵远露撤回对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的上诉、起诉;二、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均由赵本江、袁绪芬、罗少先、赵远燕、赵远桥、赵远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月新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王炜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怡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