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东他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东他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116号原告:张某,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东他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东他拉村。法定代表人:孟某,主任。原告张某与被告东他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国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