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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水景与廖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景,廖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412号原告:李水景,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艺,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远辉,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景与被告廖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水景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欲自行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水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水景负担。审判员  杨白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玉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