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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德云与宜昌市狂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云,宜昌市狂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102号原告王德云。被告宜昌市狂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北路169-4号华祥商业中心4号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云与被告宜昌市狂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市狂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云撤回对被告宜昌市狂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云负担。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莊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