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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素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素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4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素辉,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素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田素辉在沛县沛城镇汉街南门附近出租房内开设赌场,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1台大捕鱼机(6个把位)、1台小捕鱼机(2个把位),1台老虎机(1个把位)、2台荧屏机(合计2个把位),合计11个把位。2016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将上述游戏机扣押。经鉴定,上述五台电子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另查明,被告人田素辉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沛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28日,经鉴定,被告人田素辉患有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6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素辉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素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田素辉户籍证明及照片,(2016)苏032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病历,勘验检查笔录,(沛)公机认定字【2016】第16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物证照片,证人黄某、杜某、李某、朱某、陈某、张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素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素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田素辉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沛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司法鉴定,2016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素辉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被告人田素辉该次犯罪时原判决的刑罚尚未执行,不构成累犯,对被告人田素辉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公诉意见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田素辉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素辉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素辉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素辉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田素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告人田素辉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田素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事实,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素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素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扣押的五台游戏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新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