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焦传建与渠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传建,渠永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1968号原告焦传建,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渠永利,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传建诉被告渠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谢启红审判员 孙长青陪审员 司学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