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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焦传建与渠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传建,渠永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1968号原告焦传建,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渠永利,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传建诉被告渠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谢启红审判员  孙长青陪审员  司学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