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政华住宅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政华住宅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6513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姚家村345号。法定代表人:强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海,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政华住宅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25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树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峰,北京市太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鹏,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政华住宅合作社员工,住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南里25号楼单位宿舍。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政华住宅合作社(以下简称政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易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政华合作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易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政华合作社作为本案反诉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二、准许北京政华住宅合作社撤回反诉。审判长 柴海燕审判员 罗红军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