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恒德与刘建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德,刘建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314号原告:李恒德,住武威市。被告:刘建瑞,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原告李恒德诉被告刘建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刘建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特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刘建瑞确切地址或依法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刘建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后,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刘建瑞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李恒德未能向法院提供刘建瑞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恒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