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先章、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先章,陈艳芬,潘奥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50号申请执行人孙先章,男,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陈艳芬,女,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潘奥硕,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艳芬,系潘奥硕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孙先章与被执行人陈艳芬、潘奥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0534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艳芬、潘奥硕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陈艳芬之夫潘冬亮名下银行存款1602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艳芬、潘奥硕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34民初1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福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