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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廖国柱与傅章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柱,傅章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196号原告:廖国柱,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吴文豪,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章世,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现在渝西监狱二监区服刑。原告廖国柱与被告傅章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国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国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廖国柱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