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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诉刘克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刘克顺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151号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佟宝龙,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于洪文,该站职工。被告:刘克顺,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诉被告刘克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承担。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