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080张建红与顾益群、陈雨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红,顾益群,陈雨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3080号原告:张建红,女,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顾益群,男,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陈雨桦,女,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建红与被告顾益群、陈雨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益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陈雨桦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建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货款43790元;2、判令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因双方一直有生意往来,故货款当时未付清。至2015年1月,共计结欠原告油漆款47390元。后经原告催讨,在2015年5月15日支付2000元、7月7日支付2000元,余款43790元至今未付。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货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顾益群、陈雨桦未作答辩。原告张建红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7日,顾益群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张建红油漆款47390元。五月一日前还17000元整,八月一日安排10000元,十月一日前10000元,十二月份10000元”。此后,顾益群共支付给张建红4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被告顾益群、陈雨桦于2012年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7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货款,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归还;两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买卖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益群、陈雨桦给付原告张建红所欠货款43790元,被告顾益群、陈雨桦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元,由被告顾益群、陈雨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褚 军人民陪审员 秦建明人民陪审员 孙振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