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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学楷与李映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楷,李映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学楷,男,生于1949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李映章,男,生于1963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民初2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刘学楷申请执行李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映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映章所有位于合江县商业用房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映章所有位于合江县房屋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李映章所有位于合江县住房一套。四、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