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谭阳与广西华夏壹号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阳,广西华夏壹号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82号原告谭阳,男,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广西华夏壹号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昆仑大道169号金桥茶城B303-330。法定代表人滕耀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小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阳诉被告广西华夏壹号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6月14日14时在B2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谭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阳承担。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