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5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柳燕青、成锦钰、成彦希与柳林县孟门镇后南坡村村民委员会、成星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锦钰,成彦希,柳林县孟门镇后南坡村村民委员会,成星星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340号原告:成锦钰。原告:成彦希。原告(兼成彦希、成锦钰的法定代理人):柳燕青。被告:柳林县孟门镇后南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孟门镇后南坡村。法定代表人:张利军,村委主任。被告:成星星(柳燕青丈夫)。原告柳燕青、成锦钰、成彦希与被告柳林县孟门镇后南坡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成星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案。原告柳燕青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求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燕青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柳燕青负担。审判员  朱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建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