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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关津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津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835号起诉人:关津源,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6月14日,本院收到关津源诉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西村长龄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长龄股份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其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款19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关津源于2015年6月2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九江镇政府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江府行决[2015]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关津源具有长龄股份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享有长龄股份社成员同等待遇。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南海府行复[2015]3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江府行决[2015]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九江镇政府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内重新作出处理。九江镇政府后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江府行重决[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关津源具有长龄股份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自2011年5月31日起满14年后享有长龄股份社成员同等待遇(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于限制分红期限另做调整的,从其章程)。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管理的事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关津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敏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