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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荣刚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刚,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4行初32号原告:朱荣刚,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商丘市阳光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留雁,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刚诉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朱荣刚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荣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荣刚负担。审 判 长  李亚军审 判 员  路 敏人民陪审员  王自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亚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