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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宏、邹一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宏,邹一川,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财保16号申请人:杨宏,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现住芒市。被申请人:邹一川,男,景颇族,1963年3月30日生,住陇川县。被申请人:李莉,女,白族,1959年9月29日生,现住芒市。申请人杨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一川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邹一川名下位于陇川县城子镇二片区80号【证号:云(2016)陇川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产一栋,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60000元为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以360000元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宏请求对被申请人邹一川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邹一川名下位于陇川县城子镇二片区80号【证号:云(2016)陇川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房产一栋,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14日。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杨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盘玲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