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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熊开松与黄恩彩、苏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开松,黄恩彩,苏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016号原告:熊开松,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黄恩彩,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苏玉玲,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熊开松与被告黄恩彩、苏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熊开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熊开松以与黄恩彩、苏玉玲拟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开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计1573元,由熊开松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梅兰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