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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万马与罗南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马,罗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万马,男,生于1989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罗南平,男,生于1989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万马申请执行罗南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罗南平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万马到期赔偿款3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南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