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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玉成、金荣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成,金荣孝,周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成,男,汉族,1955年7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金荣孝,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周学文,女,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李玉成与金荣孝、周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玉成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