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凉红与中牟县静林瑜伽馆、张林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凉红,中牟县静林瑜伽馆,张林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549号原告:张凉红,女,生于1981年8月9日,汉族。被告:中牟县静林瑜伽馆,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南侧(官渡路小学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410122MA40L0RR12(1-1)。经营者张林燕,女,生于1991年5月1日,汉族。被告:张林燕,女,生于1991年5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凉红与被告中牟县静林瑜伽馆、张林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凉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凉红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芳 来自: